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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員工分紅未發放應列其他收入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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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公司原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後因某些原因未發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在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金額,認列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議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未給付之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列為其他收入之後,再發生給付事實者,仍可就實際給付的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