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二代健保 > 4.機關團體未成立投保單位,有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是否需要代扣及繳納? 未成立投保單位的機關團體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亦為健保法第2條所稱之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