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85.開立統一發票應記載哪些項目?若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