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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營利事業所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以不超出該支出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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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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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之金額,超過稅法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