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終將屆,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分配之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加入104年11-12月(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依財政部76年4月4日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意旨,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免課徵營業稅,則取得股利所產生之相關進項憑證稅額自不得扣抵,惟若營業人於申報當期,係以比例扣抵計算繳稅方式申報,且其進貨無法明確區分係用於應稅銷售額或免稅股利收入,自應將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以核計其不得扣抵稅額。
依財政部76年4月4日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意旨,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免課徵營業稅,則取得股利所產生之相關進項憑證稅額自不得扣抵,惟若營業人於申報當期,係以比例扣抵計算繳稅方式申報,且其進貨無法明確區分係用於應稅銷售額或免稅股利收入,自應將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以核計其不得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