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206.佣金收受者無實際提供仲介服務,不得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乃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