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稅務新聞
3
210.因執行職務受傷之員工,取自雇主給付之補助,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由公司提供之醫藥費補助,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同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則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