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211.社區發展協會稅務申報規定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若當年度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而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但如果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然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社區發展協會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相關交易應給與、取得並保存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社區發展協會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相關交易應給與、取得並保存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