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213.國內大學宿舍費可否列為租金支出扣除?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租金支出時,其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而非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在同一申報戶內每年扣除金額以120,000元為限。換言之,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未列報的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可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仍應注意申報戶金額上限,及不得再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