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稅務新聞
3
216.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具何種憑證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預先儲值「通行費」及補繳「通行費」:「現金支付」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係「刷卡支付」者,得以銀行寄發之「信用卡扣款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惟「預先儲值通行費」之性質係屬預付性質,於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時,企業車主或個人車主,應取具「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如為企業客戶(指擁有特定車輛數以上之法人客戶)則應取具遠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報表,轉列費用;而「補繳通行費」則屬清償應付費用性質。

二、繳納「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屬收取手續費、處理費性質者應取具遠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