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223.營利事業內部人員挪用資金,不得列報為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致蒙受損失,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報為損失。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