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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所支付費用,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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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

(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