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麥德姆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提醒民眾如有發生災害,務必要保存證據(例如照片),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 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照片),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稽徵機關派 員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未能於規定期間申請報備,如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得由國稅 局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以後年 度扣除;此外,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並指出,有關納稅義務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自行下載及列印【下載路徑為: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 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