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9.員工因進修取得公司給予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 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 酬,不適用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且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