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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恐涉刑責,不可不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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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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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

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同法第43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A9598年間,明知其未在B公司任職,亦未支領任何薪資,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而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幫助B公司逃漏9598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下同)32萬餘,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在案。

該局呼籲,未在公司任職支薪之人,如同意並提供身分證件供公司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浮報薪資支出方式逃漏稅捐,恐涉刑責,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