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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被繼承人生前於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應如何申請國稅局會同開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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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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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需先 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並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繼承人的戶籍資料和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