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37.被繼承人生前於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應如何申請國稅局會同開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需先 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並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繼承人的戶籍資料和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登記。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