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免列單申報,惟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 鍰。
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若有向所得人扣繳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若向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含給付當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 人。扣繳義務人逾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應加徵1%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