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01.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血親,親屬應課贈與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申報時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審核。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