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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說明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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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或在中華民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若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境內」者,亦可認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居住者課徵綜合所得稅。
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它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扣繳義務人給付個人所得時,應注意給付對象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適用正確之稅率扣繳稅款,以免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違反稅法誠實申報繳納義務,致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