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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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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外銷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及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供核外,損失金額每筆超過新臺幣50萬元(103年4月9日業修正為每筆90萬元)時,尚需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又如有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列報外銷損失1,500,000元,雖提示買賣合約書、出口文件、進口商扣款憑單及銀行匯款證明等資料以證明確有外銷損失之情事,惟經查該筆外銷損失金額已達50萬元以上,甲公司並未提示國外客觀第三公證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又所提示之外銷損失扣款明細為營業稅、進口批文費用、滯港費等,與買賣合約書所訂計算違約金方式不合,且前述營業稅等費用,責應由買方負擔,綜上皆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不合,故予否准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