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分別自100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起,如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雖免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但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所收取的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則可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分別自100年1月1日及101年1月1日起,如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雖免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但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所收取的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則可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