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168.「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不一樣
房屋稅的自住房屋認定標準:
除未出租、未營業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房屋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予以審核認定,房屋稅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後,原有超過三戶以上之未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者,如已符合前開自住規定,請納稅義務人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除未出租、未營業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房屋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予以審核認定,房屋稅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後,原有超過三戶以上之未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者,如已符合前開自住規定,請納稅義務人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