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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基金會舉辦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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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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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部分基金會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收取活動費用,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且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甲基金會於103年間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活動並收取活動費用總計10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基金會雖設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其對外舉辦國內、外冬令及夏令營收取活動費用,即屬營業稅法規範銷售勞務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未依法辦理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