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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甲貿易公司電詢國外客戶倒閉,帳款無法收回,應提示哪些證明文件認列呆帳損失?4
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403 台中市西區日進街110號8樓之6
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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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該文件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另營利事業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財政部67.2.20台財稅第31145號函及財政部70.7.21台財稅第3595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