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稅務新聞 > 212.公司無償貸與資金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自行依法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