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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跨境電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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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此種交易法律形式雖為買賣,但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http://www.jc.url.tw/hot_253713.html 242.營利事業商品售後買回商品,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2023-01-31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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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12月28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核定,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
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
四、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該分局說明,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財政部將配合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